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江苏省文联)是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领导的,省级文艺家协会、设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设区市文联)、产(行)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
江苏省文联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江苏省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全省文艺工作者,弘扬与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建设文化强省和“强富美高”新江苏,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江苏省文联坚持与时代同步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精品奉献人民,坚持用明德引领风尚。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创作生产出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反映时代呼声、展现人民奋斗、振奋民族精神、陶冶高尚情操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四条 江苏省文联坚持党对文联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守正创新,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江苏省文联对各团体会员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市、区)和产(行)业文联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上级文联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联的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江苏省文联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团结动员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和建设的各项事业,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文艺评奖、文艺批评、理论研究、成果展示、志愿服务、惠民活动、人才培训、文艺交流、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团体会员的指导。
第七条 积极发展基层文联组织。推动县(市、区)全面建立文联组织,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产(行)业单位建立文联组织。
第八条 江苏省文联通过各团体会员加强全省文艺界的团结;加强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的联系与合作;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谊与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交流,加强友好往来,扩大江苏文化对外影响力,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
第九条 江苏省文联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根据政府和社会需要提供文艺服务和文艺产品。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十条 江苏省文联积极推进文艺志愿者组织和文艺志愿者队伍建设,引导文艺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广泛开展文艺志愿服务,积极组织开展文艺惠民活动。
第十一条 江苏省文联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重点做好名誉权、著作权等文艺工作者基本权利的维权工作。
第十二条 江苏省文联组织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争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新时代文艺工作者。
第十三条 江苏省文联实施文艺人才工程,发现、培养和推出文艺人才,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不断推出精品力作,加快壮大文艺家队伍。
第十四条 江苏省文联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进文艺体制改革,发挥自身在组织、人才和资源上的优势,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服务。
第十五条 江苏省文联根据文学艺术特点,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拓展工作职能。通过行为规范、业务培训、成果评价、职称评定、资质论证等,依法开展行业管理、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江苏省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省级文艺家协会、设区市文联为本会团体会员。全省性的产(行)业文联在提出申请并经江苏省文联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根据社会发展和文艺业态的变化,江苏省文联将适时吸收新成立的文艺家团体为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江苏省文联章程,执行江苏省文联决议;
二、负责完成江苏省文联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江苏省文联组织的文艺创作、文艺展示、文艺志愿服务、文艺惠民等活动。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江苏省文联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江苏省文联的活动;
三、对江苏省文联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江苏省文联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江苏省文联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江苏省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江苏省文联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江苏省文联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文联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江苏省文联根据实际情况特邀产生。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文联委员会委员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省宣传文化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分别推举,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亦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建议人选,经代表大会通过后确认。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江苏省文联委员会行使其权力。
江苏省文联委员会中代表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的委员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委员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和单位的领导职务后,其委员一职应由原提名单位推举替换人选,并报江苏省文联主席团提名,经全委会通过后接任。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下设书记处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文联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省文联委员会召集。省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般每年两次。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文联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三)社会赞助和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文联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江苏省文联所属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文联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江苏省文联的英文全称是“JIANGSU PROVINCIAL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JSPFLAC”。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江苏省文联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江苏省文联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