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主观能动性的高级表现,为人类特有的一种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自2006年我国申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来,“创新”已成为非遗保护工作上较为敏感的一个“热词”。
由于现代高科技的日新月异和城镇化的建设进程,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失去了原有的生存土壤和社会环境,而当一个“非遗”项目不能让后人自觉传承而需要外力被动地采取保护手段时,我们无疑会焦虑重重。2004年我国政府签署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现已基本完成了非遗保护“从国际化到中国化”的过渡期,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这是一个典型的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政府行为包括任何形式的中介力量渗入到原生态的非遗传承环境中,都将或多或少地影响和改变着非遗的原生形态,行政主导及其商业性驱动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非遗母体的“本真性”。但政府的主导作用,与多种形式的强制性介入相比,毕竟利大于弊,在一片非遗保护的呐喊声中,创新之路在哪?如何尽最大可能保持住非遗的“本真性”,如何让非遗项目走出困境,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课题。
2017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提出了传承发展中华文化要“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对照非遗保护,实际上就是要求研究与实践、形式与内容、继承与发展、保护与开发相互结合,这与非遗的“本真性”和“整体性”保护是一脉相承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为了服务人类社会。今年5月中国艺术研究院艺术人类学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方李莉,在佛山岭南文化研究院“名家学术讲座”上,作了题为“论非遗保护与文化传承与创新之间的关系”的讲座,提出了非遗保护的“3.0层级”概念,她所说的第三个层级就是在保护的基础上将其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由此,我想到了非遗的保护基础,一是对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二是各地均需成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因为传承人和专家委员会的联手,才能最大限度地保留非遗的“本真性”,激发其活态的生命能量和时代内涵。
非遗有多种保护方式,比如可灵活运用“非遗+”创新融合平台,促进非遗发展的创新升级,具体说就是“非遗+互联网、非遗+市场、非遗+教育、非遗+会展、非遗+培训、非遗+金融、非遗+文旅”等现代理念,非遗传承人不再“闭门造车”,而是融入到现代社会发展中,以更高的站位,更广阔的视角,更有力的触角,谋划非遗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2017年11月湖南首届“‘非遗+’创新融合发展研讨会”在长沙国际会展中心举行,文创界、文旅界、智能制造、信息产业行业等代表共同探讨非遗文化的创新发展,让非遗不再成为“沧海遗珠”,不让非遗传承人“流汗又流泪”,形成了“你出力,我出力,保护文化遗产齐出力”的社会共识;同样在去年,由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出品、大河网全国两会特别策划制作的《看得见的记忆摸得着的乡愁》视频系列第一篇《全国首家罗山皮影戏MV山妞赴疆探亲记》一面世,就刷爆朋友圈,无论是网友还是微信圈,大家纷纷对这部视频点赞转发并发表评论。因为当前的“非遗”传播,大多还停留在传统的途径中,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尤其是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对于传统文化的传播方式带来了巨大挑战,也为“非遗”的宣传与推广带来了极大的机遇。
我们从不缺乏文化资源,缺少的是科学“创意”!用“创意”来“包装”非物质文化遗产,用“体验”来传播非遗项目,“非遗+”的创新保护之路无疑给了我们很大的启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连接古今、传承文化、融合历史的重要意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在2015年底审议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该原则第八条指出“非遗的本真性和排外性不应构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和障碍。”截止2017年底,我国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有30多项,由我国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1300多项。此外,国家文化部在近两年组织编写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操作指南》,要求各地采用数字化多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工作。2018年5月文化和旅游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还联合发布了“第一批国家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全国共有383个传统工艺项目入选,涉及“纺染织绣、雕刻塑造、食品制作、中药炮制”等14个门类,它旨在重点支持一批具备传承基础和生产规模、有发展前景、有助于带动就业的传统工艺项目,以推动可以形成推广经验的案例,促进我国传统工艺的振兴和发展。
如果说不失去非遗“本真性”的创新是我们的首选,那么确保非遗文化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可持续发展就是我们的目标和期望。
作者:罗戎平
作者系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研究馆员,主要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文学批评创作,出版有文学评论集《收回评论权》、文艺评论集《地域的文化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