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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2024年04月02日16:29
本会的名称是江苏省书法家协会。本会的英文名称是JIANGSU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

江苏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江苏省书法家协会。本会的英文名称是JIANGSU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江苏省书法家、书法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书法家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书法艺术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团结引领全省广大书法家、书法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江苏书法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三强三高”文化强省目标、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章程规定,在江苏省文联党组领导下,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国书法家协会和江苏省文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5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践行中国书协所倡导的“植根传统,鼓励创新,艺文兼备,多样包容”十六字理念,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公益服务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及时听取、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本会的业务范围:组织创作、举办展览、培养人才、开展学术研究、对外交流等。

(一)加强思想建设。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全省书法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二)繁荣书法创作。组织引导全省书法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鼓励会员把创作优秀作品作为中心环节,不断提高书法专业水平。在书法艺术创作中要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阐发和传播中国精神。深入继承传统、借鉴各类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不断提高书法作品的思想内涵和艺术水准。

(三)培养书法人才。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类书法展览及评奖活动,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网站及新媒体建设,推动各级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完善机制,拓宽渠道,建设文艺阵地,发现、培育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有影响的书法人才、组织和群体入会,不断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书法工作者予以表彰或奖励。

(四)开展交流活动。本会积极参加中国书法家协会和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举办的艺术活动,加强与外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书法团体的联系与交流,开展国际书法交流及友好访问活动。

(五)完善服务体系。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书法文化传统,保护中华民族优秀书法文化遗产。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书法志愿服务活动。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发展书法文化产业,加强基础文化建设,为服务会员创造条件。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建立健全相应权益保障机制,完善相关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省辖市书法家协会、省直属系统书法家协会、南京印社、江苏省青年书法家协会、江苏省硬笔书法家、江苏省篆刻研究会等为本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苏部队的江苏省书法家协会会员集体参加本会活动,视同团体会员。

全省性产(行)业书协,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年满十八周岁,生活或工作在江苏省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在书法、篆刻、刻字艺术创作、理论研究、教育及组织工作方面有一定成就者;

(四)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须有本会两名会员介绍;

(三)由所在团体会员推荐;

(四)经本会主席团根据吸收会员的工作细则讨论通过,本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另行制定颁布;

(五)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对为我省书法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人士,经本会主席团批准,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主席、副主席、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为行使权力。理事会的届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 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照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提交代表大会选举。团体会员单位可推荐一名主持协会工作的负责人为理事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中作为团体会员的理事,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职务后,则该团体会员应及时推举新任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接任理事,并报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为:(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五)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督本会工作计划和检查执行情况;(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九)决定相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主席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情况特殊的,可不定期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经主席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根据省文联党组要求按规定组织程序产生。

第三十六条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在江苏省文联党组及本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二)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六)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根据省文联党组要求,按规定组织程序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财务由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财务科专职会计负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70%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本会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21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